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17     来源: 财务处
 

苏价费[2014]136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规范公办高等学校收费,保障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构性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依据学科分类、学校层次,结构性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文、理、工、农林、医学、艺术、体育、公安八个专业类别的本、专科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给予高等学校一定范围内的定价自主权。允许高等学校开设的省优势学科专业在当期建设期间上浮学费标准(每学校每学科不超过4个专业),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0%各公办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培养成本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学费监管及学生奖助政策。建立高等学校经费投入与使用的监督制度,加大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确保学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和内涵提升;建立教育成本核算与控制的评价机制,促使收入与成本平衡;完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学生的奖、勤、补、助、减等资助政策。

四、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高等教育政策。2014年秋季新学年起,对我省高等学校新入学的残疾学生实行免收学费政策。

五、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2014年秋季学年起,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老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至毕业。各公办高等学校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035号、苏财综〔200085号、苏价费〔200016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年)
学校类别
 
专业类别
本 科
专 科
文科类
5200
4700
理科类
5500
5100
工科类
5800
5300
农林类
2500
2200
医学类
6800
6200
艺术类
6800
6800
体育类
5300
4800
公安类
6000
5500
 
 
 

 

注: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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