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17浏览次数: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送温暖工程",做好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广泛筹集"送温暖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强化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是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支持下,由工会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帮助困难职工克服暂时困难而建立起来的公益性、互助性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用途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主要来源是: 1、政府拨款;
2、工会经费结余拨款;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基金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的用途主要是:
1、对具备脱贫条件的困难职工开展生产自救提供适当的借款;
2、为兴办扶贫经济实体提供适当的借款;
3、对收入过低和因意外灾害等造成特殊困难职工的临时性困难补助;
4、对困难职工家庭的慰问。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实行理事会制、管理委员会制或领
导小组制等,成员由工会和主要捐资单位代表组成。   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或修改基
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监督基金使用,听取 和审议年度使用情况报告;讨论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金的分配和使用由工会生活保障部门提出方案,经领导批准实施。基金由
财务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审批手续;对违
反规定、滥用职权、办事不公的,上级主管部门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以及
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应努力推动基金不断增值。基金不得 用于买卖股票、期货交易或进行非扶贫性质的投资。
  第八条 基金使用原则上要做到保本用息、量入为出。确需动用本金时,必须经基金
管理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有关部门及工会经审
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