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监督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公共卫生安全工作职责,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在修订学院试行的《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成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院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和承包单位,涉及有关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学院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由院长总负责。
第四条 学院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由“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卫生安全管理领导组”负责组织落实。领导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后勤工作副院长、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领导组成员主要有:院长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副书记、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保卫处处长、后勤处处长、工会副主席、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后勤服务集团副总经理、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饮服中心主任、学生会主席。主要职能: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院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对各小组工作提出要求;分析研究情况,提出对策,部署相应措施。
第五条 学院公共卫生安全管理领导组下设:(一)办公室。挂靠在后勤服务集团。主任由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担任。成员主要有:后勤服务集团副总经理、饮服中心主任、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学生公寓(宿舍)管理中心主任、公共卫生安全监督员、学生会生活部正副部长。主要职能:协助领导组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各组开展工作。(二)信息组。组长由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主要有:党委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红十字会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保卫处副处长。主要职能:负责政策宣传和公共卫生安全信息的收集、总结及上报。(三)突发事件指挥部。指挥长由后勤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主要有:院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教务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后勤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水电服务中心主任。主要职能:负责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三章 报告及应急处置
第六条 卫生服务中心为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报告的责任部门。
第七条 卫生服务中心对传染病疫情及食物中毒事件实行首诊负责制,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师为责任报告人。
第八条 责任报告人报告时,应及时、准确。不得隐瞒、谎报或请他人代报。
第九条 责任报告人应在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及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院长办公室应及时向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交通厅报告。
第十条 凡属《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都应上报。甲类传染病应于6小时内上报;乙类传染病应于12小时内上报;丙类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上报。未确诊的传染病人可先作疑似病人上报。
第十一条 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学院应紧急起动“公共卫生安全工作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第十二条 在组织救治食物中毒患者的同时,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封存留样食品、剩余食品、食品原料及相关餐饮用具,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事件的扩大及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凡与食物中毒事件有关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台 帐
第十四条 接诊医生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病例,应及时做好台帐记录,详细记录该病例流行病史、诊断依据、诊断处理和转归等内容。
第十五条 接诊医生确诊或疑似食物中毒者,应及时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记录,记录患者用餐情况、临床表现、处理及转归等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单位应做好人员登记、索证索票、进货记录、留样记录、消毒记录、检查记录等各项食品安全台帐记录。
第十七条 台帐记录必须及时,措词必须准确,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做好台帐归档整理工作。
第五章 隔离与消毒
第十八条 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认真执行卫生消毒制度,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每天由当班医生负责门诊体温表的消毒、清洗,以备用。
第二十条 护士负责治疗室敷料、器械的消毒灭菌。敷料使用高压蒸汽烫菌法,每两周一次。器械用消毒液浸泡,消毒液一般每周更换一次,夏季三天更换一次。
第二十一条 治疗室应于每晚紫外线消毒一小时。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先报废处理,统一存放于专用收集箱,以后集中焚烧。
第二十三条 发现教师、学生中患传染病或疑似病例时,接诊医师应根据其传播途径及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并送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
第六章 预防与接种
第二十四条 在校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教师、学生,请消病假时,必须持相关病历证明向卫生服务中心报备,以便医护人员根据其病情的传染性作出必要的预防及跟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后勤处应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灭除病媒虫。应积极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满足对污水、污物、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学员)的卫生健康教育及预防接种工作由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由卫生服务中心报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按市疾控中心的统一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预防接种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实施。预防接种时医护人员须认真组织登记,严控进货渠道,留置购药发票。
第二十九条 在购置、留存、使用疫苗的过程中,应注意疫苗保存的适宜温度,做到保质保量。
第三十条 在疫苗接种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同时备有急救药械。
第三十一条 若有疫苗接种不良反应者,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在紧急处理的同时,应立即向相关方面汇报。
第七章 食品留样
第三十二条 各食堂经营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食品留样样品。
第三十三条 饮服中心必须配备专(兼)职食品留样工作人员;配备专用冷藏设备和留样器具。
第三十四条 食品留样人员,必须每餐对各食堂供应的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荤、素、凉拌菜留样。凉拌留样每份150克,其它菜肴留样100克,并贴上留样标签,做好留样记录。
第三十五条 留样食品必须放置在专用冷藏箱内,48小时后方可处理。
第三十六条 如发现食物中毒事件,留样食品应立即封存,待有关部门化验。留样人员不得造假、涂改留样标签,并且应向调查人员详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八章 食品从业人员的体检
第三十七条 饮服中心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监督食品从业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三十八条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一次;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九条 饮服中心副主任和公共卫生安全监督员应随时掌握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九章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教育
第四十条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由饮服中心与卫生服务中心共同负责。
第四十一条 医务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及各食堂经营单位负责人应主动参加上级行政部门开展的有关培训。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应对学院所有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新来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三条 每月应召集食堂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贯,及时传达有关政策,通报相关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章 食 品 原 料
第四十四条 所有食品原料必须定点采购。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关经营资质。
第四十五条 预包装食品原料必须包装规范,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必须符合江苏省有关商品条码的要求;必须在保质期内。
第四十六条 散装食品必须不发霉、不变质、无异味、无染色。
第四十七条 鲜活禽肉、猪肉必须具有检疫证明,新鲜不变质、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
第四十八条 水产品用河鲜、江鲜。未经同意及采取相关措施,不得使用海鲜。使用的水产品必须无污染、新鲜不变质。
第四十九条 蔬菜必须从政府设立的农批市场或认可的农产品基地采购,严防农药残留。禁止腐烂变质蔬菜进入。虫害严重时,慎用绿叶蔬菜。
第五十条 豆制品应不馊、不粘,无违法添加。
第十一章 用水卫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师生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市内自来水,严禁使用池塘水。
第五十二条 开水供应必须烧沸。
第五十三条 办公室及教室使用的桶装水,必须是具有相关资质厂家生产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饮用水。
第五十四条 采用储水箱或蓄压罐等设施的,由后勤处负责定期清除水垢及消毒。
第五十五条 储水箱或蓄压罐应每年定期清洗消毒1~2次,原则上安排在暑、寒假期间。
第十二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宿舍内烧煮聚餐。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五十八条 宿舍内必须根据值日表的安排,做好日常卫生打扫工作,及时清理生活垃圾。
第五十九条 不在马桶内丢弃异物,保持下水畅通。有堵塞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第六十条 经常清洗晾晒衣被鞋袜,保持室内通风,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六十一条 保洁员对宿舍楼及绿化带等公共部位,应不间断打扫,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三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一)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后,责任报告人未在2小时内向学院及南通市教育局、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报告的;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事件后,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对有关方面的调查处理不予配合,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保留现场以及未经批准销毁可疑食品的;
(四)未取得或持无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培训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
(五)患有影响师生健康的疾病仍在岗工作的;
(六)进货渠道不明,未能索证索票的;
(七)预防接种疫苗,未经请示批准的;
(八)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向未经许可经营学生用餐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及采购食品的;
(九)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
(十)有其他与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时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10日起施行的《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