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办公室文件审查规则

发布者:倪慧洋发布时间:2012-12-03浏览次数:1238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办公室

文件审查规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活动,特制定本文件审查规则。

二、本规则所指文件包括:学院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学院对外发布的招标投标文件、学院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学院在签署上述文件前,可将相关文件提交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

三、原则上,普通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学院要求及时完成。

四、法律顾问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学院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学院提出书面询问意见。

五、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学院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服务记录》。

六、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

七、法律顾问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学院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学院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八、法律顾问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法律顾问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九、法律顾问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法律顾问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学院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