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强发布时间:2019-03-04浏览次数:820



 为全面做好我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做好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帮助在籍的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条件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

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

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息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

2.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包含休学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划拨给银行)。学生毕业后3年内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从毕业当年91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并于毕业后第4年,1220日其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

4.贷款利息每年1220日结算一次,若有提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5.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四、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程序

1.每年3-5月份,学生处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组织在校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各系对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学生填写《学生信息采集表》,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系部,由系部将学生信息输入《江苏省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对系部报送的学生信息进行审核,准确无误后通过江苏省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省资助中心审核;

4.省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各系分别为每位审核通过的学生打印贷款证明和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及贷款回执,加盖学生处印章后,一并发放给相关学生。

5.学生凭学校出具的贷款申请审批表和贷款证明、本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学生证)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学生在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帐户(卡折合一)到户籍所在地经办网点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6.学校凭经办网点的回执认定学生的贷款申办结果。

 五、还款与提前还款

1.学生毕业当年91日开始由自己负担利息。自毕业当年起,每年的1220日为正常还息日,学生毕业当年91日起至毕业后第二年的831日为两年宽限期,宽限期内的每年1220日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

2.每年1-10月、12月,每月的1-10号可以提出申请提前还款(11月不支持提前还款)。两种方式任选一种即可。一是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联系受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申请提前还款:二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3.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前30日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填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

 六、账户变更

1.账户变更是指借款人如遇个人账户卡片遗失等原因需要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号事项。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允许借款人变更开户行。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进行账户变更时,持身份证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账户变更申请并签字后,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现场审查通过后,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修改,并及时通知代理行。

 七、其它

1.若申请贷款的学生人数或额度超过省中心下达的指标,学院将优先照顾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申请、发放一次。

3.贷款、还款记录报送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如有违约,会影响诚信记录,今后在办理信用卡、房贷、车贷等各类贷款时有不良影响。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处。

 九、本办法自20095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