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6-09   浏览次数:0

 各有关部门、系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2009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学院符合教师资格条件且未认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教师资格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学士学位。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⑴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
    ⑵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基本技能条件
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三、组织机构
    1.人事处负责全院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工作。
2.各系部负责申请人材料的初审、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申请人思想品德的鉴定;
3.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申请人的体检工作;
4.学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申请人的材料审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四、日程安排
2月24日系部联系人培训工作,领取相关材料;
2月25日,申请人到系部领取申请材料;
3月3日~3月4日,申请人向系部递交申请材料;
3月7日,卫生服务中心组织体检;
3月9日~3月13日,各系部负责申请人材料的初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申请人思想品德的鉴定;
3月16日~3月20日,系部上报申报材料,将申请人数据信息录入“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人事处审核申请材料;
3月25日学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
3月26日~3月28日,整理装订,上报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要给予充分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