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27   浏览次数:13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信息公开,保障教职工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严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违反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高校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学院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权限和情节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涉及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涉及的有关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有关部门或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条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职工代表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一条被追究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