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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的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08-10-07 文章来源:资产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 访问次数:519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参照“南通航运学院教学设备管理程序”执行,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必须由当事人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和劝告,违返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而无法复原或造成性能下降的。 三、由于工作失职,过失性的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四、借用仪器用于非教学、科研活动引起损坏的。 五、由于违反安全工作条例而造成损失的。 六、由于保管不善而丢失的。 七、借用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 八、赔偿额确定标准:对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的损坏,全额赔偿为恢复仪器设备性能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丢失或无法修复低值仪器设备,按原价的85%赔偿;对丢失或无法修复中高档仪器设备,按原价的95%赔偿;对故意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原价的150%赔偿;对丢失或损坏易耗品,按原价赔偿。 教务处 200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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