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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次数:2438

南通市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办法

  

2018716·通委组发〔201882

  

第一条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省市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程记实,是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册、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并填写统一印制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手册》(以下简称《记实手册》)。

第三条申请入党阶段的全程记实。

(一)工作流程:

1.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党组织派人谈话。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教育引导。

(二)记实内容:入党申请书、自传、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记录等。

(三)归档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同入党申请人的谈话记录。

(四)责任主体:党支部

第四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阶段的全程记实。

(一)工作流程:

3.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逐级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工)委备案。

4.上级党(工)委备案。上级党(工)委对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进行认真审查,了解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齐全。党(工)委的备案意见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备案同意的,发放《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5.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6.培养教育考察。党支部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三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一次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二)记实内容: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情况。

(三)归档材料: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相关材料,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下同),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情况表(含公示稿),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其他需归档的材料。

(四)责任主体:党支部、党(工)委

第五条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阶段的全程记实。

(一)工作流程:

7.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8.报上级党(工)委备案。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逐级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工)委备案。党(工)委对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查,研究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经党(工)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9.确定入党介绍人。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10.进行政治审查。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11.开展集中培训。基层党(工)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并组织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二)记实内容: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党组织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情况;公示情况;入党介绍人信息;政治审查情况;短期集中培训情况等。

(三)归档材料:确定发展对象征求党员座谈会会议记录、确定发展对象征求群众座谈会会议记录、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发展对象公示情况表(含公示稿)、发展对象备案表、政治审查相关材料、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考核证明、其他需归档的材料。

(四)责任主体:党支部、党(工)委

第六条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全程记实。

(一)工作流程:

12.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预审。

13.上级党(工)委预审。基层党(工)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14.填写入党志愿书。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

15.支部大会讨论。经基层党(工)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记实手册》,逐级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16.上级党(工)委派人谈话。党(工)委审批前,应指派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工)委汇报。

17.上级党(工)委审批。上级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审批。党(工)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审议和表决。经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总支和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签署审查意见。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18.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工)委应将审批结果及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并通知报批党支部。

(二)记实内容:支部审查和党(工)委预审情况;入党志愿书;公示情况;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情况;上级党(工)委派人谈话及审批情况。

(三)归档材料:支部委员会审查报告、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含公示稿)、执法执纪等相关部门意见、发展党员工作预审表、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党(工)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记录、党(工)委会会议记录、其他需归档材料。

(四)责任主体:党支部、党(工)委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的全程记实。

(一)工作程序:

19.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应从上级党(工)委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后开始。

20.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工)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应在上级党(工)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

21.继续教育考察。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一般每三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一次思想汇报,党支部每三个月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

22.提出转正申请。预备期满前一至两周,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3.支部大会讨论。在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转正事宜。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4.上级党(工)委审批。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经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预备党员符合转正条件、转正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中共正式党员,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25.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将其《记实手册》及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原件,交基层党(工)委保存。其中,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具备管档资格的基层党(工)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二)记实内容:预备党员思想汇报和申请转正情况;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入党介绍人和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考察情况;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情况;上级党(工)委审批情况。

(三)归档材料: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思想汇报、转正申请书、党员座谈会会议记录、群众座谈会会议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表(含公示稿)、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党(工)委会会议记录、其他需归档的材料。

(四)责任主体:党支部、党(工)委

第八条 基层党(工)委、党支部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的建立、完善。记实内容要及时、准确、规范。

第九条 《记实手册》实行一人一册,归入党员档案管理。从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领取,或者按照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提供的电子版印制。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记实手册》连同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在南通市内需跨党(工)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工)委应将档案材料密封,贴好封条,加盖党(工)委公章,安排专人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南通市的,《记实手册》不随档案转移,由基层党(工)委留存,其他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移交。

第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要坚持责任到人,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未按要求全程记实,或不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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