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者:倪慧洋发布时间:2012-12-03浏览次数:627

通航院办〔2009〕9号
 
 
 
关于印发《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系部: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人事处或院长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试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  规章制度  印发  通知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提高依法决策水平,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决定组建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
第二条  法律顾问组是为学院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为学院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三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其成员的聘请、联络、协调工作。法律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一名和与法律顾问数名,对外统称法律顾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组的工作职责
(一)受学院委托,就学院重大决策、重大涉法问题,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参与学院宏观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受学院委托,参与处理学院有关涉法事务,代理学院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就学院管理事务所涉的各类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并予以协调;
(三)参加以学院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学院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四)向学院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学院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五)必要时,参与起草、审核学院重要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六)协助学院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质;
(七)办理学院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律顾问的聘任
第五条  法律顾问由各系部及有关部门推荐或自荐,经院长办公室审核,报学院批准。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熟悉法律事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三)在校从事教学工作两年以上。
第七条  学院法律顾问的聘任和管理
(一)学院法律顾问实行两年一聘。
(二)每年12月由符合法律顾问任职条件人员提出申请并附其所在部门推荐意见,经人事处、院长办公室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经院长批准后聘请。
(三)学院聘任的法律顾问须按相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聘用协议。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法律顾问组应按学院的要求,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灵活的工作方式。
第十条  法律顾问组向学院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领导同意,法律顾问可列席学院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可列席学院的情况通报会或有关的信息发布会。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组应不断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学院的有关法律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就所承担的工作对学院负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对涉及学院办学机密的工作事项及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向学院领导和法律顾问组首席顾问以外的其他人泄露。如院领导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应按学院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不得以学院法律顾问名义办理除学院涉法事务以外的业务。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一般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院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因特殊情况需接受委托的,应报请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经学院同意,由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事项时应按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院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学院由院长办公室牵头、人事处协助,组织对法律顾问组各成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法律顾问组各成员完成的工作量,由考核组提出对各成员的补贴意见(对专任教师实行一次性课时补贴,对行政人员实行一次性特殊补贴),报送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院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