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11-16
文章作者:
发布人:
王皆佳
动态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二条  为强化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14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19965)和《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条例〉的若干意见》(苏委教组〔20126)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选拔任用干部范畴:

 (一)副处级干部

 主要有党总支、二级教学单位、内设党政机关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教辅部门的中层正职干部和六级职员。

 (二)正科级干部

 主要有党总支、二级教学单位、内设党政机关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教辅部门的中层副职干部、专职组织员和七级职员。

 (三)副科级干部

 主要有内设基层科室正职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和八级职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干部职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副处级干部的选拔聘用、教育培养、监督考核、任免调整等各项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相应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有担当,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本职岗位上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熟悉高等学校工作和高等教育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有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有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5.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7.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再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七条  干部任职资格

 (一)副处级干部

1.具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2.具有正科级岗位三年及以上任职经历;

3.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教学、科研岗位副处级干部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三年及以上党龄;

6.提任副处级干部,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9周岁,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4周岁。

 (二)正科级干部

1.具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共青团干部可适当放宽此项要求);

2.具有副科级岗位三年及以上任职经历;

3.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三年及以上党龄;

6.提任正科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7周岁。

 (三)副科级干部

1.具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共青团干部可适当放宽此项要求);

2.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三年及以上党龄;

5.提任副科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7周岁。

第八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凡需破格提拔的,应按照有关要求,扩大考察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政绩突出且群众满意的人选方可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换届,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的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召开党委会听取推荐情况汇报。

第十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

(二)全体中层领导干部;

(三)民主党派代表;

(四)一定范围的教职工代表;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个别提拔中层干部的民主推荐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副科级干部,采取会议推荐的方式进行,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任职岗位所在部门(系部)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二)教职员工代表;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副处级干部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会酝酿,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确定。

正科级及以下干部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酝酿,学校党委讨论后确定。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副处级干部由省交通运输厅进行考察,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副处级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考察程序组织考察,学校党委组织部配合。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考察需经过下列程序:

()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 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党组织负责同志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 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与组织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副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全体院级领导成员;

 (二)全院副处级干部及主持工作的正科级干部;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系部)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察正科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分管院领导;

 (二)所属党总支副处级干部;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系部)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察副科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系部)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二)教职员工代表;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为副处级干部的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与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院党委(厅党组)或者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与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向交通运输厅党组推荐干部考察对象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向交通运输厅党组推荐干部考察对象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需要报交通运输厅党组审批或考察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院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四条  干部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干部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五条  对副处级、正科级和副科级干部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提拔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干部职务,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正式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党委试用任职发文之日起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一般为两个任期,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任期。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干部任职或免职文件下发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或做好岗位交接工作,离任和接任的干部应认真填写《干部职务变动工作交接表》。

第四十条  实行副处级干部任期审计制度。干部发生岗位变动的均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个别经党委会议批准兼职的,应报校纪委备案,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如在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中兼任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法人等领导职务的,必须及时向学校组织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担任学校的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女性年满52周岁,男性年满57周岁,一般应退出干部岗位。因工作需要,且本人愿意,经学校党委研究,干部到龄后可以继续留任,留任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八章  竞争上岗

第四十三条  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主要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  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个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原则上应安排交流。

第四十七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九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其领导职务仍以正常退休年龄为界限;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

干部在年度的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学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四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院纪委与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实行院党委组织部与监察(审计)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院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八条  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教育与培养

第五十九条  干部教育与培养是干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性锻炼的重要措施。

(一)以学校党校为阵地,组织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政策,了解国际国内形势。

(二)建立领导谈话制度。加强学校领导与各级干部的思想沟通,增进了解和理解,关心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

(三)加强干部岗前培训工作。主要内容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管理业务知识和技能等。通过培训,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管理水平、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得到新的提高。

第六十条  加强实践锻炼是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途径。干部尤其是新提拔的年轻干部,应自觉进行岗位锻炼,钻研本职业务,不断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成为既懂业务又懂管理的内行。此外,根据需要与可能,分期分批安排部分干部到校内外科研基地和科技扶贫点等艰苦环境中进行锻炼。


第十三章  考核

第六十一条  干部考核工作是干部管理的主要环节,要正确地识别和选拔干部,鼓励先进,激励后进,就必须进行干部考核。通过考核,客观评价干部的德才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同时也是客观公正实施对干部选拔、培训、任用、奖惩、交流的必要前提。在干部考核中,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一)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干部的考核方式一般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三种形式。

(二)干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和评优的重要依据。选拔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要从考核中评定为称职以上的干部中产生。

(三)考核为不称职的干部应视情况作解聘、免职或其它形式的组织处理。

(四)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达10%或不称职票数与基本称职票数之和达30%,并与考核谈话相一致,应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列为诫勉谈话的干部,原则上应责令辞职或降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干部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坚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应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过好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10月印发的《中共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规定》(通航院党201330】号)同时废止。